依据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有关要求,经研讨,省药械集采途径直接挂网目录、存案挂网目录中的药品,凡国家医保局下发监测价的,医疗机构的实践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布的监测价
一、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测价,自1月31日起,将连续通过招采子系统点对点告诉出产(总代理)企业,相关出产(总代理)企业可在招采子系统中检查本企业产品的监测价。
企业也可派人持授权委托书,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务三处现场查询本企业的国家监测价。
二、医疗机构收购“直接挂网目录(含贱价药)”中的药品,现已议价成功的收购价格,
如低于国家监测价,可持续正常收购;新产生的议价事务,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。
医疗机构收购存案目录的药品,所填写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。直接挂网、存案目录中所有高于国家监测价的收购订单,在集采途径将无法履行。
四、如药品出产(总代理)企业不认可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测价,可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请求,暂停挂网。
五、如相关企业对陕西省上报国家医保局的价格数据存在贰言,请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,填写制式表格,上报国家医保局。
产品监测价查询陕西现已给各药企供给了“途径与窗口”,各药企请赶快查询,早查早安心、早查早处理。